证素应当体现“精”“要”的特点,证素越少越便于临床掌握。对古今各种证名应逐一分辨,提取公认的特征性证素,各证素概念名异而实同者应该合并,能涵盖包容者可选最恰当者作为正名,以删繁提要。证素如果分得过细,如将“表”分为卫表、肤表、腠理、肌表等,并无实质意义,反而不便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