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我国是按照“三步走”的方式来完成的:第一步是三部合同法的制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了。第二步是统一合同法的颁布。经过10多年的实践,在积累大量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吸收行之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兼顾法律的连续性,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1) 第三步是法典化,将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有机整合于民法典合同编之中。这一步的完成,除了需要在内容上吸收20年来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判例,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并参考外国法的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在形式上去掉部门法色彩,作为独立的一编统合进《民法典》中,这除了对语言文字进行打磨修改之外,更重要的是在逻辑上打开原《合同法》的闭环并将其接入《民法典》中去,这就要求其相关规定既需要被民法典总则编统合,又可以与其他编如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等规范在精神和效果上互不冲突甚至交相呼应。本编即是新中国合同法律规范法典化的第一次突破,对我国乃至世界的民事立法具有重大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