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非合同之债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很多,本编仅调整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因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主动与他人订立与财产性权益相关的协议从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他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首先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例如,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调整;因继承、离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受到民法典继承编和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因人格权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民法典人格权编予以调整;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受到本编第三分编准合同的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当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时,根据本条规定,应当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除非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例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缺乏平等性、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具有非财产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