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依照民法学上的公平原则,双方合作关系中应当遵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借款合同和合作合同是两个相互关联紧密的民事法律关系,用于合作开发项目的借款债务,应当由合作双方共同承担。银行利用自己既是合作一方,又是提供贷款方的特殊身份私自将该《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债权已经转让的,如果受让人明知该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的关系,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合作另一方的利益;如果受让人不明知的,可以向债权转让人主张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