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在适用上,要注意风险负担规则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大陆法系,违约责任采过错归责,风险负担规则与违约责任是两个平行的制度,永无交叉。《民法典》继受了我国原《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双轨制模式。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调整的合同领域,如何区分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规则,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究竟在何种情形下,适用违约责任,何种情形下适用风险负担规则?上述问题可以减缩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引发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是否排斥违约责任的适用,转而适用风险负担规则来处理。对此,本书认为原则上应肯定之。

标的物交付后的风险负担规则,相对而言比较清晰,即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动产)、不动产买卖合同下,交付但所有权未转移前标的物毁损、灭失均可由风险负担规则处理,由买受人支付价金。(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