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与原《合同法》第330条相比,本条规定主要有如下修改:(1)于第1款增加了“新品种”,当事人之间就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也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范畴。(2)将第4款中“产业应用价值”修改为“实用价值”,以及将“参照”修改为“参照适用”,以使表达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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