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的规定。

在数物原则上,应理解为集合物,即本是数物,有数个所有权(每物之上有一个所有权),因交易的需要而一并交易。

有时,集合物之买卖,数物分别交易与数物合并交易,其总价相差无几,比如一群牛的买卖,分开一一买卖与“一揽子”交易,其交易总价相差无几。但有时,数物“一揽子”交易或能满足买受人的特殊精神需求,或者能够形成独占,进而数物的交易价值会远远大于单个物的集合。比如,连号的邮票、单独描绘金陵十二钗每个人的12册画像等。

对本条第一种情形,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同时保留剩余物的合同的有效性。对本条第二种情形,则允许买受人就数物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条文中的“当事人”在文义解释上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不过,鉴于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瑕疵归于出卖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动机不大。反之,买受人则更有就数物解除合同的利益驱动。因此,将“当事人”替换为“买受人”可能更符合实际。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