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基本都规定了合伙合同这种有名合同,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增加合伙合同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民法典》专设一章规定合伙合同,解决了商事合伙的基础缺失问题,为整个合伙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框架性的规定。合伙虽具有团体性,但本条并未规定合伙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是否具有组织性,是将其视为一种纯粹的债务的结合关系,还是根据现实需要对传统理论予以突破,不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抉择,更是法学基本理论的改造。实际上,从合伙的产生与发展来看,民事合伙不具有组织性,民事合伙仅为一种契约关系,不能成为民法上的主体,民事合伙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源自其相互之间的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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