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对于承揽人工作的监督权利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监督必须是必要的,也即不合理的监督是不予保护的。所谓必要的监督,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其次,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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