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受托人报告义务的设定是为了委托人得以了解事务处理的始末,方便其主张或者行使有关委托合同的各种权利。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包括约定报告义务和法定报告义务。约定报告义务是指根据委托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报告事项、时间和方式,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的报告义务。法定报告义务是指不论委托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受托人均应向委托人履行的报告义务,具体包括三种:第一,受嘱报告。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无论是否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可以随时请求受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情况。第二,紧急报告。在事务处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以请求指示。在难以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又不得已变更指示时,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第三,完成报告。当受托人处理完毕委托事务时,或者在解除委托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