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中,武侯国土局对成都港招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成都港招公司对原招商局公司所享的债权亦合法有效并已到期;成都港招公司既未向武侯国土局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改制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的到期债权,致使武侯国土局的债权未能实现,故武侯国土局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招商房地产公司承担原招商局公司所欠成都港招公司债务。原一审认为代位权只适用于金钱债务,而招商局公司对成都港招公司的债务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错误,土地使用权转让系双方达成的代物清偿协议,代物清偿协议具有要物性,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因招商局公司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故原金钱给付之债并未消灭。此外,根据企业债务继承原则,改制后的招商房地产公司均应负责偿还改制前的招商局公司的债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