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以及互联网订单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确认书的签订标志着合同的成立。在国际商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达成协议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的规则是:要约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应当于其要约同时提出,或者在其有权撤回要约的期限内送达受要约人。受要约方提出签订确认书的,也应当在答复原要约的同时,或者在其有权撤回答复的期限内送达原要约人。除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一方明确表示以其一方确认和签字为准的以外,确认书应当由双方签字。双方隔地签订确认书的,经签字的确认书相互送达后合同方为成立。 (2)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的,仅当在承诺生效前提出时,合同确认书的签订方可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提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确认书仅剩下了确认相应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以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提交订单的行为,意味着承诺方同意以互联网上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方标明的价格来换取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并提供提交订单的行为将承诺通过网络送达给要约方。因而提交订单在此类合同中,最能够体现承诺生效的特点,而且该行为能够被系统所记录,因而为本条规定为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成立的标志。本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成立的时间进行另行的约定,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这种约定主要是网络上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方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进行单方面的声明,对方当事人只要想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就不得不接受提供方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单方面主张。针对这一现象,《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特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规定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