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因为相比其他责任方式,继续履行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同时《民法典》第580条又对此规定了例外情形,“履行费用过高”就是其中之一。判断履行费用是否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此时,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应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长远利益考虑,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