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债务移转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债务人以自己的责任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保证人虽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并非债务加入或债务承担,保证人并非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相反,保证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仍是以债务人履行为基本的完成方式。保证人只是在债务人自己履行义务之外提供的保障机制,保证债务是或然之债。保证人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履约能力,特别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人身信任关系而提供的担保。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于保证人事实上不承担保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移转部分或全部债务,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条的表述所使用的是“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直接含义是未同意的范围内的保证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不需要保证人提出明确的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以保证人未提出抗辩为由,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对于保证人同意债务移转的判断,应以保证人书面的意思表示为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债务移转意思表示可以是单独的同意函,也可以是在债务移转合同中作为一方主体签字或盖章。按照本条的规定,单纯口头的同意表示不是有效的同意,即使债权人提供证据证实保证人曾口头同意债务移转,仍不得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保证人可与债权人约定,事先或事后同意债务移转。例如,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需要保证人书面同意,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不需要保证人对债务的受让人作出具体明确的同意表示,事先的概括同意是足够的。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作为形式要件,其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免受债务人变动带来的风险,保证人可以放弃这种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债务移转可以有约定和法定的方式。除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移转的协议外,约定的债务移转还包括债权债务的整体移转或概括移转,这种包含债权转让的概括移转,也需要保证人同意。可能存在争议的是,保证人需要就差额部分还是就原债务表示同意。对此,应当认为是对原债务表示同意,因债权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数额并非差额而是全额。至于法定的债务移转,是否引发保证责任的消灭,可以探讨。例如,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承担,则保证人能否主张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有疑问的。由于法定移转不属于债务人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移转债务,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或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张权利后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是否仍然应当经过保证人同意?应当也是需要的,因为保证人在此时对主债务人追偿的迫切性更为严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实风险更大。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原债务人仍承担清偿责任,不影响原债权债务的履行。同时,第三人的加入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故此,债务加入不影响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新加入的债务人追偿?新债务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承受同等的法律负担,保证人可以向新债务人追偿。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债务加入的后果并非成立按份之债,新旧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同等的给付义务,新旧债务人成立连带债务关系。如各方约定加入后成立按份之债,且未经保证人同意,构成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调整。虽然在此的债务总额未变,但是新加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未经保证人确认,旧债务人的债务减少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就此向债权人主张债务变更的抗辩。申言之,新加入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按份之债的约定,在新旧债务人之间实际等同于债务的移转,应需要保证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