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的规定。
标的物属于可分物或者集合物的,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付,本条即是对可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的规定。如买卖标的物为200万吨煤、3000头牛等。
本条的适用前提是,“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效果是赋予买受人解除权。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与标的物瑕疵不同,其适用前提是标的物本身不存在瑕疵,违约表现为出卖人不交付某批标的物,或者虽完成了交付,但交付不符合约定,比如履行迟延等。上述违约行为未影响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不得就该批标的物主张解除合同。只有拒绝交付该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达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买受人才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行使解除权。如果某一批标的物的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导致今后其他批标的物即使正常交付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