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合伙人出资义务的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伙人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为经营共同事业所为之给付。 (8) 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的物质前提。 (9) 就出资方式而言,合伙人既可以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以技术、劳务、信用或者其他利益等出资。除此之外,合伙人还可以以权利出资,如以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也可以以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种类原则上不设限制,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应以合伙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如无其他约定,各合伙人的出资一般应当均等。如果合伙合同中对出资时间未予以约定的,一般应于合伙合同成立时交付。(https://www.daowen.com)
合伙合同成立生效后,如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合伙合同中的出资义务与普通的双务合同不同,其义务具有平行性,即全体合伙人均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出资。例如,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合同想要经营某事业,甲已经按约定履行出资,乙、丙尚未履行出资,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不得以丙尚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伙人不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性质上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除法律所规定之正当理由外,可依债务不履行的一般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