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为狭义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其所负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内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原债务人就转移部分脱离债务关系。例如,A是B的债务人,对B负担1000万元债务。A可以将1000万元全部转移给C,C完全替代A的债务人地位;A也可以将其中的300万元转移给C,C在300万元的范围内替代A的地位,A在300万元的范围内完全免责。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非经债权人同意不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生效的要件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毕竟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之大,直接关系到其债权的实现程度。如果不将债权人的同意作为要件,就有可能造成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例如债务人将本应由其履行的债务转移给一名乞丐。因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承担人自愿地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必有一定原因,或为赠与,或为债务清偿。但此等原因无效或消灭时,承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债务人履行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债务承担与《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在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时,债务人于转移义务后即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就转移部分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契约,在未经债权人同意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为尽快结束这种局面,本条第2款规定了催告制度,以尽快获得债权人的回复。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