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给付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时清偿顺序的规定。
当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则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履行,不得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指定。(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清偿的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涉及第三人的劳务、报酬等,必须优先保障以避免实现债权的辅助人受到损失。其次清偿的是利息。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当债务人破产时,破产程序一旦开始,主债权的利息要么是不计算在内,要么是作为劣后债权对待。这样,如果要先清偿主债权,利息就难以得到实现。最后消灭的才是主债务,主债务没有完全清偿的,还可能产生新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