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源自原《合同法》第404条,相似立法例见《德国民法典》第66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41条。

对于物的交还义务,本法未明文规定交还的时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以委托合同终止的时间为交还时点。此外,交还义务属于未定期限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受托人可以随时履行,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受托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交还时间届满,受托人仍未交还的,构成迟延,应负违约责任。 (12)

权利移转的义务发生于委托人没有将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情形。受托人享有代理权的,其代理行为的效力直接及于委托人,不存在权利移转的问题。唯在受托人不具有代理权时,受托人须将处理事务过程中取得的物权和其他支配性权利,以及基于这些权利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移转给委托人。(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