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0年8月3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曹某(借款人)、被告住房保障中心(回购人)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曹某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借款期限为10年,被告曹某以其所购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预告抵押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告。合同还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且累计逾期达到或超过6期时,贷款人要求回购人回购的,回购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回购该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权利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同时,被告曹锦某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与借款人曹某共同还款。2010年11月2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曹某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曹某未按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曹锦某也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曹锦某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被告曹某应当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即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原销售价格附加银行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借款人所得的回购款优先用于清偿贷款债务,由住房保障中心直接划至原告账户。经审理,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