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要约的作出使得要约人受到要约内容的拘束,但是这种拘束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时间限制就是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也即本条中所规定的“要约确定的期限”。超出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无效。
在要约中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人也并非将要一直受到要约的拘束,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口头要约,承诺也应当即时作出。如果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要约人亦不再受到要约的拘束。除非要约人在对话中表明可以不必立即答复,或受要约人感到难以立即作出承诺,请求要约人给出一定时间考虑,要约人表示同意。(https://www.daowen.com)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中没有明确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这种合理期限必须是通常情况下可预期到达的时间。包括要约和承诺的在途期间和供受要约人考虑和准备的必要时间。合理期限应当按照通信速度、要约内容、受要约人的能力、行业习惯等予以综合确定。在实务中通常在上述必要时间之外加以适当的宽限,以促进交易并促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承诺期限,更加理性地设定其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