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违约和违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即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具体而言,就是合同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民法典合同编对非违约方的损失进行救济,同时以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对其施以制裁,不但是合同拘束力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落实的凭借。因此,违约责任是所有债权法理论的核心所在。(https://www.daowen.com)
从表面的文义上看,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似乎仅区分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违约形态。但是,像大陆法系那样对各个违约形态的区分仍然被隐藏在本章规定的字里行间之中。例如,对于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8—580条)、对于不完全履行的责任(《民法典》第581—584条)、对于迟延履行的规定(《民法典》第585条)等。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