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因债权人难以寻找而导致履行困难的规定。

当出现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时,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相应地变更信息及债务履行方式,以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且债务人难以自己查询时,将会导致债务人因债权人没有通知的原因而难以向其履行债务。此时若视而不见任由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则将导致对债务人的不公平,甚至鼓励那些不诚信的债权人在签订合同后消失,然后向债务人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情形。因此,当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标的物为有体物的,还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避免迟延履行。

(1)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页。(https://www.daowen.com)

(2) 苏俊雄:《契约原理及其实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1—92页。

(3)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