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继受自原《合同法》第399条。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不当或者怠于将变更指示的情况报告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赔偿责任。委托合同为无偿的情形,受托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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