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4) 相比,增删了部分文字,使得其表述更加全面、准确,体现了法典化。首先就是将合同主体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改为“民事主体”,这是由于前者即为民事主体的概念,已经被规定在了民法典总则编中,此处无须重复。其次是将第2款原《合同法》“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不仅一改原条文参照法律过于泛化,表述不准确的不足,更进一步提出,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并非一概不适用本编规定,在相关身份关系的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只要合同的性质符合本编中关于合同的定义,即可以参照使用合同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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