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原告上海市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8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经续期,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2011年4月3日,原告在小区内张贴告示拟继续聘用被告物业公司,聘期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并向全体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获2/3以上业主同意。

2012年3月2日,原告单方改变续聘的决定,并在小区内公布《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方案》,内容为小区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制作选聘方案表决书,采取议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年8月7日,原告出具选聘物业公司的表决结果,要求被告11月30日前撤出小区,退还相关资料。

2012年8月27日,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某办事处函告原告,其在未制定选聘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前,不得擅自开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原告停止目前涉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活动,并限期改正。原告未予回应。

2012年11月10日、27日,原告又制作通知书要求被告办理移交物业手续。2013年2月1日,原告出具公示,要求被告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并要求业主在《征询意见表》中签字。2013年3月1日,原告再出具公示,内容是关于2013年2月1日《征求意见表》的征求结果:应参加业主842户,同意票783户(含未返回257户)占总投票权户数的92.99%,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3.28%;不同意票26户占总投票户数的3.09%,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94%;弃权票33户占总投票户数的3.92%,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78%。同意的户数及其建筑面积均超过半数,本次征询同意的意见获得通过。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出原告小区并移交物业服务设施和资料等。(https://www.daowen.com)

原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业主大会先后两次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第一次于2012年3月2日召开,并于2012年8月7日公示表决结果,以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为由要求解聘被告。但经行政职能部门认定,该表决结果的作出程序违法,故原告依据此次表决结果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召开第二次业主大会,要求业主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方式解聘被告,并以3月1日征询结果符合法定解聘条件为由,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此,被告抗辩反驳征询结果的真实性。

为探究业主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当地政府对该小区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结论为赞成解除合同关系的业主超过了反对的业主。法院根据该征询结果,结合该小区的具体情况,解除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