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为我国《民法典》新增条款,实际上是对总则编有关通谋虚伪表示法律行为效力的具体化。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要求租赁物真实存在且能够交付。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明确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过虚构租赁物)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至于其背后隐藏的行为的效力,如无特别情形,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应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是“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于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实质上是借贷关系。如果这种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一般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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