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与原《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相比,增加了两项内容。第一,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构成逾期违约。第二,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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