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规定。
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替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移转于受让人,从而全面退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同,后二者只是单纯地移转债权或债务于第三人,从而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根据本编中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移。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经过对方的同意,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即转让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不发生概括移转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如果其存在缔约过失,那么权利义务的受让方不对此缔约过失承担责任。例如,甲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乙签订了订购某商品的合同,乙须向甲支付1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丙,转让后不久,乙发现被甲欺骗。此时,乙当然可以向丙主张撤销合同,但是当合同撤销之后,乙因甲具有缔约过错而有权请求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则乙只能向甲主张而不能向丙主张。原因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结过程中产生的,而受让人受让的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缔约过程。因此,受让人只能承担合同有效后因直接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另外,转让人应对合同权利的存在负担保责任,因此当合同被撤销后,他不仅要赔偿债权人因缔约过错而导致的损失,还应当对受让人因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