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的管理情况事关业主的重大利益,应当向业主报告。业主基于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授权物业服务人对部分事项进行管理。根据《民法典》第28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章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报告物业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所谓定期报告,无特别约定时,应解释为至少一年一次;至于一个年度具体的报告次数与报告时间,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较长。如果只要求合同终止时履行报告义务,将不利于业主及时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因此,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报告物业服务事项。 (27)(https://www.daowen.com)
前述报告内容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前述应当报告的内容,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