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行纪人自我交易允许的规定。
一般而言,行纪人接受委托,与第三人进行贸易活动。但如果行纪人本身就是委托商品的需求人或者供应人,原则上行纪人可以进行自我交易,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在这点上区别于代理。《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可见,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不得自我交易为原则,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为例外。
行纪人自我交易构成要件有二:其一,买卖的商品有市场定价。所谓有市场定价,是指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上有公示的统一的价格,单个交易者之间不能通过个别的磋商、谈判在市场价格之外另行确定交易价格。买卖的商品有市场定价,可以减少行纪人通过自我交易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风险。其二,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委托人没有在行纪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易指示中,明确作出禁止行纪人进行自我交易的意思表示。(https://www.daowen.com)
行纪人进行自我交易,在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两个法律关系。其一,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行纪人作为受托人,仍须履行前述规定的行纪人的义务。其二,行纪人作为交易对象与委托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由于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即使是自我交易,仍属于行纪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