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不当得利适用情形及其例外的规定。
不当得利是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因为它是一种法律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0) 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致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在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中,受损人为债权人,受益人为债务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与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相同,均为法定之债,非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一般可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其中给付型的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受益非系本于受损者的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称之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11)
根据本条对不当得利适用情形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应包括如下。
一、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所谓受有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致其财产总额的增加。此种得利,既包括积极的得利,也包括消极的得利。积极的得利表现为受益人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消极的得利则表现为其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至于受益的原因和方法,则在所不问。
二、致他人受有损害(损失)
受益人受有利益,是相对于他人利益的变动而言的。如果“利己不损人”,虽受有利益,但未致他人受有损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受益是以他方受损为前提,则为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内容可不必相同。例如,甲无权处分乙的汽车,善意第三人丙买了该汽车。对于甲而言,所受的利益是价金;对于乙而言,损失的是汽车的所有权。虽然损益内容不相同,但也成立不当得利。受益大于损失,或者损失大于受益,都成立不当得利。不过一般情况下,受损人仅就其所受损失的范围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他人受有损害,包括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积极损害是他人现有财产的减少,消极损害则是他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这里的受有损害,其必须以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为前提。
三、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收益具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必有相关人受损害,而且受损害与得利者的得利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他人抛弃物,拾得人虽得利,但无人受损害,故而不属不当得利。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受益导致的结果,或者说受益人的受益系建立在受损人损失的基础之上。一方受益并不致他方受损,自无因果关系而言。对受益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两种学说。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益与损失须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认为,如果受益与损失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社会观念也成立不当得利。除此之外,受益与损失之间,如有第三人行为介入,只要利益的移动,依社会观念为不当时,也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四、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无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受到损害,而且获利与受损又有因果关系,并不当然成立不当得利,还必须具备“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才行。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对受益人的受益而言,指受益人获得利益不是基于法律规定,也不是基于与他人的合法约定,而且该受益致他人损害,受益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例外情形包括如下。
其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时,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如果法律仍要求受领人返还其利益,则无异于以法律阻碍道德,故规定不适用不当得利。
其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在期限专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时,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为清偿的义务,其非基于提前清偿为目的的清偿,即为欠缺给付目的。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而且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债务人于清偿后,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其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非债清偿,本来构成不当得利,给付人得请求返还,但给付人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阻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对此,有人认为系其有意抛弃给付返还请求权;有人认为是赠与;有人认为是咎由自取;也有人认为是基于禁止出尔反尔的原则。总之,均认为其没有保护的必要。在举证责任上,就给付原因不存在的事实,应由请求返还的原告举证;就明知债务不存在而仍为给付的事实,应由受领给付的被告举证。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和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也不适用不当得利。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