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依照国家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订立合同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如今已经起到主要的作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指令性计划作为以行政手段调控经济资源的重要方式,在今天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是国防军工、重点建设及国家战略储备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具体指标,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有的重要物资的指令性计划,还要报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于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必须给予充分的保障,负有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上级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时准确地作出要约,而受要约的民事主体也不得以意思自治为借口拒不接受要约,拒绝落实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https://www.daowen.com)
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后,必须及时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合理,不得包含明显过低的价格、过短的履行期限、过多的数量等,否则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不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