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混同的效力的规定。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混同将导致债权债务的关系的消灭,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只要发生了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力。

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继承,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或者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3)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另一类是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其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其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将合同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由双方变为一方,则合同自然终止,这也是混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在原因。相应地,债权债务的从债权、从债务、附随义务等也一并因混同而消灭。但是,当债权已经成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纵然发生混同的事实,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消灭。例如,父子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交房后付款,父亲交房后将对儿子应付房款的债权质押给丙,以作为其对丙债务的担保,在儿子付款前,父亲死亡。此时,父亲对儿子的应收房款请求权不因儿子的继承而发生混同,否则丙的利益将因此而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