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民法典》第694条规定在于呼应《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按照该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据此,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保证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例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此时债权人即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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