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行纪人应遵守委托人的价格指示。
在行纪合同中,委托人通常明确指示买卖标的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委托有效期限等,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当委托人指定交易的价格时,行纪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买入。在某些交易市场领域,未经委托人同意,即使发生了紧急情况,行纪人也不得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自行决定交易。
根据本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直接影响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买卖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承担;否则,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其法律效果由行纪人承担。所谓“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是指委托人应当接受买卖结果,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行纪人卖出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交付该物;如果行纪人买入商品,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同时,委托人应当按照行纪合同约定,向行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根据本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时,如果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因为如果行纪人补偿差额的,实际上就无损委托人的利益,该买卖的法律效果依然由委托人承担。(https://www.daowen.com)
通常而言,委托人的价格指示不是行纪交易的固定价格,而只是一个范围或者上下限,用以限定行纪人的自主决策。在该范围内,行纪人有充分的价格自主权,以其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作出最佳的决策。行纪人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计算,为委托人争取最有利的交易价格。但是,本条第3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如果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则为委托人增加了利益。于此情形,本条第2款第1句允许当事人约定增加报酬。实践中通常是在行纪合同中事先约定,在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相应地增加佣金比率或者按某一比例分配增加的收益。如果当事人对此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