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 (6) 相比,除了将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对调之外,删除了对法律约束力的进一步解释,相应的内容已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一章中进行了规定,此处无须重复规定。此外,合同约束力部分新增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一规定既是出于严谨,考虑到本编中存在第三人受到合同约束的特别规定;也是涵盖了原《合同法》颁布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以商法为主的特别法以及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第三人受到合同约束的特殊情形,为“民商合一”提供了条件;更是为接下来更多的第三人受到合同约束的情形提供了《民法典》中的接口,体现了我国《民法典》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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