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6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8年1月,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与北京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签订《仓储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将货物存放某物流公司仓库中1年,占地1000平方米,仓储费用每平方米每天1元人民币,按月支付。2019年1月某物流公司向某商贸公司发送《通告函》,催缴2018年10月至12月的仓储费用,续签仓储合同或者腾空仓库。某商贸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表明按实际使用面积续租仓库。2019年8月某商贸公司将货物全部运出。
某物流公司请求某商贸公司按照《仓储合同》约定支付拖欠仓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认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以及后期达成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商贸公司应根据《仓储合同》向某物流公司支付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仓储费用,并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支付2019年1月至8月的仓库占用费用。由于双方并未就违约金进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