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转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规定。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转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不仅是必要的,也有助于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在物业服务人转委托的法律效果方面,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转委托的效力如何,但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其中所涉问题有三:第一,关于主体资格的问题。转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不影响转委托合同的效力。第二,转委托合同是否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相较于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物业服务人具有更强的自主性,只要不损害业主利益,有权不经业主同意而在合理范围内就服务事项进行部分转委托。第三,物业服务人须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对物业服务人而言,转委托若须事先取得业主授权,将大大降低其工作效率;对业主而言,部分物业服务事项的转委托不须经过业主授权,可能损及业主利益。为了追求物业服务人和业主权益在各自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令物业服务人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无疑是较为妥当的安排。(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委托的专项服务事项范围必须受到限制。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只能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进行转委托,而不能将全部转委托。本条第2款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对物业服务人全部转委托作了类型化,区分了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形,与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