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但是,上述条款毕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息息相关。如果不能确定,势必将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程度也将大打折扣。(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鼓励他们通过后续的磋商,以协议的方式对缺乏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当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由于合同已经生效,故此时应当按照合同的其他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未明确约定的合同内容。换言之,即按照《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此外,之所以没有规定《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中的诚信原则,是因为诚信原则已经作为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了前一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