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逾期承诺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逾期承诺,是指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也包含了承诺期即将届满,按通常情形承诺已经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各国法均将逾期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因为此时要约已经因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未作出承诺而失效,而那些不抱期望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临期承诺则被视为未作出承诺。这背后的原因是各国法均认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的主观意志所导致的,故应由其承担承诺权消灭的风险。但事实上,逾期承诺也可能是由于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太短所导致,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一个诚信并且善良的要约人从顺利缔约的角度出发,总会规定一个合理的承诺期限以供受要约人作出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