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
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其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负有受领的义务,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务人可以将给付提存。这也是导致提存的主要原因。
其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长期离开住所地或者变更住所地未通知债务人,经债务人多方查找依然无果,而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消灭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29条的规定,当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债务人除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之外,还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期间由债权人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是不能消灭债务。
其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其债权的继承人或管理其财产的遗产管理人时,不能接受履行。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确定监护人以代理其为民事活动时,也不能接受履行。此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止合同,从而免于因等待相应人员的确定而导致其权益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对提存情形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例如,《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民法典》第432条第2款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具备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须是构成难以履行债务才可以选择提存。所谓难以履行,是指债权人不能受领给付的情形不是暂时的、无法解决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难以履行:(1)债权人不是拒绝受领而是迟延受领,并且迟延时间不长。(2)下落不明的债权人有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为接受履行。(3)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很快可以确定。
提存的标的物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否则不能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标的物须适宜提存,且提存所付出的成本不能过高,标的物的种类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易于保存且占地不大的物品等。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的大件低值物品等,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