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善意的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

不当得利的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道无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应当免除其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易言之,得利人为善意时,仅负返还“现有利益”的责任,如果该利益一经不存在,则不必返还原物或偿还利益。此一限制之主要目的,在于对此种“无法律上原因”受领给付之合法性的信赖,予以保护。 (12) 对于恶意得利人,法律没有保护的必要,使其承担侵权责任合于立法宗旨。获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非所获得的利益的原形不存在。即使原形不存在,如实际上得利人所获财产总额的增加尚存时,不得视为利益已经不存在。

本条中善意的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存利益的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现存利益一般包括:(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