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于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规定。
本条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定作人可以在中途凭借单方意思表示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在合同中体现,正常情况下,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是承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作的成果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第二层含义是如果定作人的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