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纠纷: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债务人偿还了部分债务,但说不清楚是偿还的哪一笔或者哪几笔债务,而不同的债务,可能因为履行期限不同、利息和罚息的金额不同、有无担保不同等原因,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利益纠纷。本条即是当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或者为部分给付但未明确是哪一部分时,确定债务人到底清偿的是哪些债务的规则。

这一规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对不同债权人负担数个债务的,按照债务人的自由意思进行给付,当债务人破产时,则按照破产法上的顺序给付;其次,数个债务必须种类相同,如果种类不同,则可以根据给付内容明确债务人的给付指向哪笔债务,无须通过本条规定予以确认;再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部分履行对同一债权人的数笔债务,如果给付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无须分辨到底清偿的是哪一部分债务。(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确定的债务的清偿顺序为:对同一债权人的数笔债务为部分给付的,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按照约定顺序清偿;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则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偿还的是哪一部分;如果债务人在清偿时未作指定的,则按照本条第2款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确定。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