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证人反担保的规定。
通常而言,反担保的发生与债权人无关,反担保是基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约定而发生的。也就是说,反担保是基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合同。但是,由于反担保是基于担保而作出的,没有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即没有反担保的存在基础。反担保是对保证人所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担保。据此,当保证不成立、无效或消灭的,反担保也应发生关联的效力。
反担保是独立的担保类型。所谓反担保,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从担保的概念、功能而言,反担保与通常的担保提供并没有不同。但是,反担保所担保的债务,是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向债权人所承担的保证债务。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确定或可确定的,但是否现实发生也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在逻辑上,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触发保证人向反担保人主张和实现反担保权利的条件。否则,保证人不能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在反担保,担保人所担保的并非主债权,既不是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也不是就保证债权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就此而言,主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反担保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或有保证债务而提供的担保。这是反担保制度的独特性。(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反担保的主体。反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物权担保。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对于反担保人意义有限。在一般保证,如果需要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意味着债务人无力向债权人清偿。在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向保证人求偿,则保证人向债务人以反担保方式求偿与向债务人直接追偿差异不大。相反,债务人向反担保人提供物权担保的意义很大。一方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物权担保的方式赋予反担保人优先受偿权;另一方面,债务人的部分责任财产不再是债权人直接受偿的范围。此时,反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实现的利益冲突。
第三人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所提供的担保也是反担保。第三人可以提供保证类的反担保,也可以提供物权类的反担保。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反担保,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就自己承担的部分向反担保人主张,要求反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在第三人提供的物权类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就第三人的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弥补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
反担保与保证人的代位权和追偿权不冲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而享有代位权和追偿权,可以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保证人也可以选择反担保,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