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合同编通则规定的解除权外,他可以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承揽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的,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则应当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样处理,既可以避免定作人去受领其不再需要的工作成果,也能够平衡承揽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