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源于原《合同法》第403条,借鉴自《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3条,后者又源自英美法上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undisclosed principal)。但本条与公约的规定亦有不同之处,本条强调介入权和选择权的行使,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和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但公约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违约,都可以发生介入权或者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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