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的规定。

管理开始的通知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 (9) 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人。不能通知本人的,比如不知本人是谁、不知本人在哪里等,则无通知的义务。如果无急迫情事,则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本人接到通知后,无指示或拒绝管理的,管理人应立即停止管理行为。本条存在的争议在于,违反通知义务时的效力如何?实际上,违反通知义务的,管理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是继续管理的部分,仍应视为无因管理。如果本人明确反对,则管理人应负无过失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