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的检查权。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非法转包、支解转包、非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承包人偷工减料、掺假造假之情形也屡有发生,甚至会出现监理人员与施工人联合造假,使工程质量受损。赋予发包人检查权,既是为了发包人自己的权益,也同时具有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的作用。发包人检查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行使时间不做固定限制,这样的随机性检查权更能发现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图示